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甘等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保險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