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11號抗 告 人 高峰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聰富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學忠等間因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