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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他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原 告 何枝花被 告 洪沼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