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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鑫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秀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義營造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