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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怡君

蕭雅茹被 繼承人 王詩宏(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號7樓關 係 人 石佩宜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王詩宏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詩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106年4月6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號7樓)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前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帳款未依約清償,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4月6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73號及106年度司繼字第98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故本院業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裁定選任關係人石佩宜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嗣後以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66號支付命令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經部分清償,執行程序已終結且被繼承人已查無遺產,關係人爰於108年6月20日具狀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並經本院108年司繼字第1308號裁定准予解任在案。因聲請人前已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2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台幣(下同)14,000元以對被繼承人財產為假扣押,現為聲請通知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行使權利並取回上開擔保,爰聲請再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9266號債權憑證、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及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16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次查,聲請人已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略以,聲請人上開擔保須經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始得聲請返還,即便被繼承人目前已查無遺產,且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有超過聲請人假扣押擔保金額之可能,聲請人仍願意墊付因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超過擔保金額之一切報酬與費用,聲請人對於本院再行選任關係人為遺產管理人並無意見,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另函詢關係人是否願意再受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及預計請求報酬為何,經關係人具狀陳明同意擔任,考量被繼承人已無任何資產,且聲請人之利益僅為14,000元,故若再無訴訟事項需辦理之狀況下,聲請人僅需給付遺產管理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即可(必要費用需支出時始知金額),關係人同意不再聲請報酬,但若因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產生其餘訴訟,關係人仍須向聲請人聲請報酬,而訴訟報酬因審級、地域、耗費時間有所不同,關係人無法先行預估報酬。準此,本院考量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且與聲請人間遺有上開假扣押擔保尚未處理,堪認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斟酌關係人前曾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對於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甚為熟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係人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且與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第137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