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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80號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被 繼承人 盧志堅(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段000巷0弄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盧志堅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繼承人盧志堅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盧志堅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貳元,由被繼承人盧志堅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盧志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99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盧志堅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茲因被繼承人之遺產,關於被繼承人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持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77號判決分割歸由共有人盧金樹單獨取得,共有人盧金樹並應補償被繼承人新臺幣(下同)114萬9,000元,是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相關業務已將執行完畢,請求鈞院考量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歷時將近5年所費時間、心力等情,核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計算方式:20000(遺產管理程序)+40000(申報遺產稅程序)+60000元(訴訟程序每件30,000元×2)=120000】,及本件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14,632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9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經判決分割確定等節,業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繼字第997號卷宗核閱屬實。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及出庭次數、遺產價值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合計14,632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案可稽,亦應予准許。綜上,聲請人上開報酬及墊付費用,均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 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