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066號聲 請 人 陳德旭被 繼承人 李月雲(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五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繼承展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3日、112年1月31日發函通知命渠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有本院通知、送達回證在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聲請人聲請繼承展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