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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596號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被 繼承人 呂紹雄(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拾萬元,由被繼承人呂紹雄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壹元,由被繼承人呂紹雄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呂紹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末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紹雄之遺產管理人,並於受選任後聲請公示催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閱卷、搜尋遺產、查明集保股票資料、查明以及調取存款餘額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手續、編製並公證遺產遺產清冊並已檢附相關文件(含繳付收據、餘額證明、國稅清冊、函詢銀行調查資料)等事宜,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與時間,以及搜尋遺產、查明及調取存款餘額證明所號之時間與情狀,以及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費用及報酬,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所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9,161元,以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即時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紹雄之遺產管理人,並經109年度司繼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110年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被繼承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座落該土地上之房屋,經本院執行處拍定等節,除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外,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堪予認定。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閱卷、公示催告、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並公證遺產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查明集保股票資料、撰寫民事答辯狀、開庭、被動收受強制執行程序與各項非訟程序之公文等事務,復參以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已歷時1年多,及尚有其他遺產仍待管理等一切情狀,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並審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含存款、保險解約金、執行法院分配案款及不動產拍定金額等),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費用(含聲請公示催告、閱卷費、公證費、土地謄本規費、戶籍謄本規費、郵資等)總計9,161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影本在卷可稽,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已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