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3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被 繼承人 張秀錦(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被繼承人張秀錦(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張秀錦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末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3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秀錦之遺產管理人。查聲請人已依法對被繼承人張秀錦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均已屆滿,為辦理剩餘遺產收歸國有事宜,於代管期間聲請人代墊之必要費用合計為12,647元(含閱卷費、公示催告聲請費、登報費、差旅費及地震、火災保險費、地價費、自來水費、公證費等),爰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接管墊付費用明細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始憑證黏存單、支出憑證黏貼單等件(均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135號及109年度司家催字第83號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之墊付費用12,647元,亦業據聲請人提出各項單據影本在案可稽,故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2,647元,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