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948號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被 繼承人 邱文初(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街00巷0號3樓之1(改制前)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伍萬元,由被繼承人邱文初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文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末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文初之遺產管理人,現被繼承人所有之嘉義縣○○鎮○○○段○○○段000號土地業已拍定,為避免後續待辦事項無法請領,且聲請人為列為優先債權參與遺產分配,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請求報酬,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文初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0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且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定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分配期日函影本為證。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公示催告、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被動收受強制執行程序與各項非訟程序之公文,多屬例行性之事務,且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尚非屬複雜,然參以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已歷時2年多,以及本件又無後續遺產須管理,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總計275,000元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報酬為5萬元應屬適當,爰依法核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5萬元。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
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