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鍾春榮即新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新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現仍有訴訟繫屬於法院審理中致仍無法完結清算事務,為此聲請清算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更字第1 號准予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年1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年1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1年7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