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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司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莊育正即力永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力永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力永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文件準備不及,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272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111 年度司司字第81號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年4月2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年4月21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10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