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 請 人 Hermann Josef Breitbach即台灣德爾福汽車有限
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德爾福汽車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台灣德爾福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德爾福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現正造具相關表冊與送交股東承認,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248 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展延6個月至111年10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