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13號聲 請 人 梁煤政即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 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為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更一字第1 號備查在案,茲因東銘精機有限公司財產處理困難致迄今仍尚未能處分,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更一字第1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242 號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13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年5月13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11月1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