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32號聲 請 人 沈棱律師即進金鎮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進金鎮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進金鎮實業有限公司因尚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在案,前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11年6月15日止,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民國111 年 6月15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12月1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