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81號聲 請 人 莊育正即力永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力永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力永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文件準備不及,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272 號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展延6個月至111年4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