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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催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9號聲 請 人 邱聰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或詐欺時,均係基於己意交付而由他人持有,與被盜、遺失或滅失有別,自非「喪失」,自不得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94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票據號碼QD0000000 號、QD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189,000元、2,646,0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2紙遭侵占,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經查,系爭支票係因侵占而喪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是以,系爭支票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聲請人應依其他法律途徑救濟,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