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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13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3403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鍾宇軒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文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於本院提存所111年度存字第649號提存事件可領取之提存款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人之不動產仍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各人應繼分之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

514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又依民法第827 條第1 項基於公同共有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自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其應有部分。從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而就公同共有物為處分者,其處分自屬全部無效。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就債務人於本院提存所111年度存字第649號提存物(下稱提存物)聲請強制執行,而該提存物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13403號核發扣押命令在案,惟依本院提存所111年11月18日函示:111年度存字第649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為受取權人江天白之全體繼承人:江月玲等8人辦理清償提存,依據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在分割提存物之前,受取權人江天白之全體繼承人:江月玲等8人就提存物全部為公同共有,此有本院提存所函附卷可稽,堪認系爭提存物係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現由債務人與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依前揭說明,自應於遺產分割後,債務人始得處分其分得之財產。又因債務人怠於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自應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並消滅該公同共有關係後,始得對債務人所分得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前後於111年12月27日、112年3月13日、112年6月19日及112年8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內陳報提起代位分割訴訟之進度。債權人分別於111年12月30日、112年3月21日、112年6月27日及112年8月24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債權人已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然業因拒未補正裁定所命事項而經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89號判決駁回確定,且債權人亦未就此提出任何說明,則其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揆諸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