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1554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蕭興禧 住○○市○○區○○路000巷00號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陳榮輝 住○○市○○區○○路00號
陳光輔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1蘇家達即蘇秀龍之繼承人
住○○區○○路000號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李承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囑託大溪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至現場測量結果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蕭興禧主張依其父蕭清水與第三人之買賣契約推知其父所購買之房屋及土地均已全部過戶、點交予買方即聲明異議人父親,該等不動產所有權均屬私人財產,不應列入增建範圍。本院固於執行期日至現場測量,然當日並未依照本件執行名義之附圖即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下稱大溪地政)民國109年12月23日溪測法字第061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成果圖)測量,且未參照63年6月28日臺灣省政府發布土地建物複丈規則為之,該測量結果是明顯的錯誤勘測等語。
三、經查:
㈠、債權人以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649 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2號等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下合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成果圖編號B、B1所示雨遮棚、建物主體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債權人,本院乃於111年12月9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聲明異議人於收受命令後15日內自動履行,其逾期猶未履行後,本院乃續定執行期日於112年3月16日至現場履勘上開雨遮棚、建物主體之現況,並函囑大溪地政派員到場依系爭執行名義所附成果圖實際測量,其結果為測量點編號2至編號3之連線即為本件聲明異議人應拆除之範圍(參見卷附執行筆錄第4頁)。
㈡、惟聲明異議人當場異議略以:「成果圖B1建物主體面積錯誤,應該依照地政測量面積扣除保存登記面積,主張拆除主建物範圍不存在(參見卷附執行筆錄第2頁)」、「就拆除範圍僅爭執建物主體之部分,而不爭執雨遮棚之部分,並主張建物主體並無增建,不願自行拆除(參見卷附執行筆錄第3頁至第4頁)」,嗣復具狀陳明上開履勘測量結果明顯錯誤云云。
㈢、然大溪地政以同年7月12日溪地測字第1120009618號函復略以:「經指示所需界定拆除點,本所已現場界定,並與貴處人員確認無誤」,足徵上開聲明異議人應拆除範圍確屬地政人員依系爭執行名義所附成果圖於現場實際勘測結果甚明,則聲明異議人所陳本件明顯測量錯誤云云,洵無可採。至聲明異議人所提買賣合約內容等均涉及實體爭執,執行法院無從審酌,亦無礙本院就上開測量結果之認定,附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既未提出上開測量結果有何違誤之事證,則其所陳均不足可採,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