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51379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 人 孫鷹上列聲明異議人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凱琳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訂有明文。是當事人於執行程序中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時點,應以執行程序終結前為限。
二、經查,債權人對本院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5年2月25日裁定移送至本院,惟附表不動產執行所得案款本院已於113年8月26日發款完畢,故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是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標別: 1111年司執字051379號 財產所有人:王凱琳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和平 138 2159.00 10000分之73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7 住家用、1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59.76 合計: 59.76 陽台3.22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538、540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