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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76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76218號異 議 人即 共有人 吳進堂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林義士與債務人林婉菱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又對特定標的物執行程序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以該特定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為其執行程序終結,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者,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終結(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參照)。次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1款前段參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6218號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第三次拍賣,查因異議人等8人僅收鈞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其弟2次降價與第3次降價拍賣均未通知異議人等8人,因異議人等8人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公同共有人,得以中標買受同一價格新台幣(下同)1,800,009元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所繳保證金應無息領回,為此,爰提起本件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林義士聲請就債務人林婉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定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以底價2,570,000元進行第一次拍賣,並將第一次拍賣通知全體共有人,此有大宗掛號郵寄執據在卷可稽,異議人亦自承有收受本院第一次拍賣通知,且依前開強制執行法規定,就共有物之拍賣,僅須就第一次之拍賣通知他共有人,並無須每次拍賣均須通知他共有人,故異議人所指摘第二次及第三次拍賣未通知共有人,於法並無依據。嗣系爭不動產於112年6月28日進行第三次拍賣時,以1,800,009元拍定,因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本院乃於112年6月28日發文通知其他共有人於文到15日內聲明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該行使優先承買權通知於112年7月5日寄存送達予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逾期未行使優買權,依前開說明,即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又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本件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已於113年9月5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而終結,異議人遲至115年1月14日始聲明異議,依前開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亦有未合。綜上,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附表:

111年司執字076218號 財產所有人:林婉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中興 521 151.14 6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新屋段新屋小段129-17地號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 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第一層: 75.18 第二層: 92.15 騎樓: 16.97 合計: 184.3 6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新屋段新屋小段386建號 2 9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第三層: 75.18 合計: 75.18 6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新屋段新屋小段387建號 3 暫編830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 第一層: 36.04 第二層: 7.67 合計: 43.71 6分之1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 4 暫編82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號 第三層: 7.67 屋頂突出物: 6.83 合計: 14.5 6分之1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