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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拍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 請 人 翔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寬明非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拍賣動產之碼數,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附表。

二、提出合法催告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