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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拍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寶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鍾阿龍對相對人張寶楨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台端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權利之依據?(台端之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要件)。

三、相對人張寶楨所有坐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1097地號1098地號、1173地號1174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