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寶楨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鍾阿龍對相對人張寶楨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釋明文件影本、表明台端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權利之依據、相對人張寶楨所有坐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1097地號1098地號、1173地號1174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不動產附表,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