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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魏岱婷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8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三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兩個月,民國一一一年六月至七月暫緩履行,自一一一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5月遭原任職公司解職,現正積極找工作中,惟於找到新工作前,恐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六個月,自111年6月至11月暫緩履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已於111年6月17日投保於宏埔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25,250元,則或有投保首月(即111年6月)無法領全薪,以及次月(即111年7月)領薪日晚於更生方案每期應繳納日期之情形,則111年6月至7月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惟應僅以兩個月為限,111年8月後即無暫緩之事由,故認以暫緩兩個月為宜,其餘延長履行期限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耿翔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