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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湘芸即劉香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1年5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2年5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10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甫經本院於111年3月24日裁定認可,同年4月19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其所提6年計72期,以每月為1 期,第1至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682元、第25期至72期之更生方案經法院逕予裁定認可,本應即自確定之翌月起按時清償,惟其所任職之公司樂廚食品行,屬團膳業者之上游公司,故暑假七、八月團膳業務大減,員工輪流放無薪假,聲請人收入因而減少。又現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聲請強制執行積欠款項48,566元,並經協商後按月攤繳4,

000 元,以聲請人原領薪資每月26,000元,於扣除前開分期清償4,000元及每月更生清償金額8,682元,剩餘13,318元,已不足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281元,遑論放無薪假之薪資,致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遂聲遞延履行期限1年等情,並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通知影本為證。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2 個月,即自111年5月起至112 年4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並自112年5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