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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莉婷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四號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自一一一年七月起至一一二年六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方案,惟於111年6月經診斷罹患乙狀結腸惡性腫瘤,須進行治療無法工作,並已向任職之兆佑昌公司聲請留職停薪一年獲准,致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一年,請求准予自111年7月至112年6月暫緩履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兆佑昌公司出具之留職停薪證明、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通知書等資料,又查聲請人除於兆佑昌公司投保外,又另於億昌鑫公司億有投保,惟僅部分工時投保,且為派遣性質,每月平均收入不足2,000元,有億昌鑫公司111年8月4日陳報狀暨檢附之薪資明細在卷可稽,綜上,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則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耿翔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