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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巫松財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四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五個月,民國一一一年六月至十月暫緩履行,自一一一年十一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11年7月6日自原任職之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其後雖曾於晟北生活館有限公司短暫任職,惟該公司係以工時計薪,薪資浮動難以支應更生方案,故已於111年7月16日離職,近期雖已於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投保,但因甫到職工作仍不穩定,恐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五個月,自111年11月工作收入皆較穩定後再履行更生方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觀諸聲請人所提薪資單據、退保申請表、以及本院職權調閱其勞保投保資料,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則其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耿翔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