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姚瑾呈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 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6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1年5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年10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32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7日裁定認可,於110 年3 月2 日確定。嗣因債務人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又其原為水電自營工作者,無法接案時另到處打零工,惟因新冠疫情影響,工作收入減少,已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本院裁定應准予延長12個月,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
三、聲請人於111年5月5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目前因新冠疫情影響,因接觸確診者或本身確診被隔離大幅增加影響工作,加上近況物價上漲又得面臨通膨生活壓力遽增,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裁定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聲請自111年5月起,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情。
四、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得總額為180,392元,以前開110年度收入總額,平均每月收入約15,033元,未達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另觀之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其雖有投保資料,然加保日期為111年4月18日,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時確實已連續3 個月以上,收入餘額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堪認確因收入減少而導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與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又本次應予延長6 個月,加計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延長12個月,合計1年6個月,即自110年5月起至111年4月止停止履行,再自111年5月起至111年10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11年11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