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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朱暐閎即朱祥宇即朱國清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6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1年7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2年1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因需罹患有憂鬱症,身體狀況不佳,已離原職,目前正積極另覓適當之工作,惟因身心障礙限制,恐無法於短期內尋覓適當之穩定新工作,致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爰聲請再延長履行期限自111年7月起延長6個月等情,並提出服務證明書、身心障礙等影本附卷為憑。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收入減少,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6 個月等情,復因需罹患有憂鬱症,身體狀況不佳,影響工作出勤狀況,至收入減少,再聲請向後展延履行期間11個月,亦經本院裁定准予延長等情,經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及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案卷查核無誤。經查,債務人目前積極尋求新工作,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勞保投保資料,雖有於111年6月6日加保,惟以一般新到任員工,試用期間為3個月,其是否得以順利就任,新工作難認已屬穩定。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6個月,加計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裁定准予延長6個月期限,再加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裁定准予延長11個月,合計共已延長1年11個月,即自108年12月起至109年5月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又自110年8月起111年6月止,共11個月止停止履行,復自111 年7 月起至111年12月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並自112年1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