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呂昌浩即呂昌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以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 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12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11年4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2 年4 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略以:其任職公司因受國際間新冠病毒疫情影響整體營運,聲請人收入亦因而減少,目前每月平均工作收入為新台幣(下同)30,471元,加計每月身障補助3,772元,合計每月收入為34,243元,致償還更生方案履行金額顯有困難,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等語,並提出薪資單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前因受疫情影響收入減少,致無法依約履行更生方案,遂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經本院裁定准予延長,經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 號、110
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案卷查核無誤。查,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收入情形大致相符,又以其110年度收入總額434,240元計算,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6,186元,於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餘額已低於每月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是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2個月,加計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裁定准予延長之6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18個月,即自110
年10月起111 年3月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又自111年4月起至112年3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並自112年4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