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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桂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自一一一年十月起至一一二年三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情形加劇,近一次回診免疫系統狀態已達臨界點,醫囑不宜負重、勞累及熬夜,並需門診長期追蹤治療,預計因身體狀況薪資收入可能銳減,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前開事由不可歸責於伊,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因目前身體狀況不佳,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此有債務人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此次准予延期6個月,加計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裁定及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裁定分別准予延長之1年及6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2年,已達本條例第75條明文之最長延長期限,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耿翔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