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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紫珊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受疫情影響收入減少,前經鈞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現因大環境影響,又因年齡關係無法覓得收入較佳之工作,甚至無工作收入,並提出中低收入證明書為憑,爰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105年7月6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已確定。嗣因債務人因疫情影響導致任職店家生意受損,其收入亦因而減少,甚至無收入,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3號及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2號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共2 年,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查,債務人雖主張其薪資減少,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等語。然債務人既業經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 年在案,參諸上開法院裁定延長債務人履行期限不得逾2 年之規定,則債務人再次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