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3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59號聲 請 人 陳樹木即陳鵬仁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聯邦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471號(已併入後列之假扣押強制執行1.部分併入90年度執全字第190號;2.90年度執全字第939號;3.90年度執全字第1905號;4.90年度執全字第2555號;5.90年度執全字第2453號;6.90年度執全字第2989號;7.90年度執全字第3463號)。上開案件,經本院93年度執字第3927號執行完畢,部分債權人有受償或已撤回假扣押,部分債權人未撤回假扣押執行,且未起訴,因本件假扣押執行未撤銷,致聲請人權益受有損害,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下稱安泰公司)、聯邦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下稱凱基公司)及花旗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公司)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安泰公司、聯邦公司、凱基公司及花旗公司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安泰公司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取得本院91年度訴字第1861號確定判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聯邦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4日陳報就假扣押債權已取得本院90年度執字第6088號債權憑證,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相對人凱基公司於同年月26日表示本院93年度執字第10642號債權憑證與假扣押債權為同一債權,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亦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安泰公司、聯邦公司、凱基公司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花旗公司對其假扣押執行,惟並未提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提出之假扣押聲請狀所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下稱華僑公司)為假扣押執行之「第三人」,並非聲請人,故本件聲請人指稱華僑公司為假扣押債權人恐有誤解,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並無華僑公司對聲請人假扣押執行,聲請命相對人花旗公司限期起訴,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