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陳澤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執行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業已就同一債權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嗣聲請人就該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聲請人應與第三人陳澤芬、黃偉東連帶給付相對人中華商銀新臺幣186萬7,574元本息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相對人中華商銀並已將前開債權讓與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其曾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陳澤芬及黃偉東財產,然未獲足額受償,經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25556號換發債權憑證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誤。故假扣押債權人既已取得對聲請人之確定判決,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