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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02號聲 請 人 張美蘭

張志鵬相 對 人 吳上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3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2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4元,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1元【計算式:60,004×25%=15,001】,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