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31號聲 請 人 劉碧強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怡君、邱郁婷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陳怡君以本院92年度全八字第3727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156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邱郁婷以本院92年度全五字第3812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1746號假扣押執行,渠等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怡君、邱郁婷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惟相對人陳怡君、邱郁婷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分別取得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及9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確定判決,有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陳怡君、邱郁婷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