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72號聲 請 人 王郁珍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林家慧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前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99號假扣押裁定聲請為假扣押執行,經聲請人供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再以同一事由取得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66號假扣押裁定,並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