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27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即債務人楊俊峯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相 對 人 楊媚琇(楊克紹之繼承人)
楊燿鴻(楊克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楊克紹聲請本院73年度全字第107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73年度執全字第798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嗣債權人楊克紹於民國83年9月22日死亡,繼承人即相對人為楊媚琇、楊燿鴻,而債權人楊克紹及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文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