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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瑞奇相 對 人 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高瑞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清算完結,且經高瑞奇同意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有關規定,聲請指定高瑞奇為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11年3月13日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8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無訛,堪認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經本院於111年5月16日准予備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高瑞奇為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