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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許淑貞相 對 人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未繳足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 年1月17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