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春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游春杏
信秀英
信世杰(信志偉之繼承人)
信于涵(信志偉之繼承人)
信于萱(信志偉之繼承人)
簡偉城(簡清松之繼承人)
簡緯州(簡清松之繼承人)
簡家馨(簡清松之繼承人)
信義輝(日文:松本義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㈠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分別將桃園市復興區羅馬段456、144、155、1930、1887、167、
168、156、22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位所示之土地耕作權(以下合稱系爭耕作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此部分因耕作權與地上權之性質相近,應得類推適用前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耕作權無租金約定,是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其價額,本院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起訴時申報地價乘以面積再乘以百分之10視為租金利益,是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數額為75萬8,044元(詳如附表二),未超過系爭土地按公告現值所計算之地價總額239萬4,286元(詳如附表三所示),是先位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8,044元;㈡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耕作權向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申請辦理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暨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將前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9萬4,286元(詳如附表三所示);又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39萬4,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附表一編號 被上訴人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1 簡偉城、簡緯州、簡家馨 桃園市復興區羅馬段456、144、155、1930、1887、167、168、156、22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分之1 2 游春杏 56分之1 3 信世杰、信于涵、信于萱 公同共有56分之1 4 信義輝 56分之1 5 信秀英 56分之1附表二編號 標的 (桃園市復興區羅馬段) 重測前地號(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段) 起訴時110年度申報地價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65 640 128 1,010 1/14+1/56+1/56+1/56+1/56=1/7 (128×1,010+380×870+380×3,650+41×1,480+41×180+380×1,880+380×290+380×1,870+380×230)×1/7×10%×15=758,044 2 144 678 380 870 3 155 679 380 3,650 4 1930 1103 41 1,480 5 1887 1131 41 180 6 167 1409 380 1,880 7 168 1410 380 290 8 156 1411 380 1,870 9 220 1446 380 230附表三編號 標的 (桃園市復興區羅馬段) 重測前地號(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段) 起訴時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65 640 600 1,010 1/14+1/56+1/56+1/56+1/56=1/7 (600×1,010+1,800×870+1,800×3,650+200×1,480+200×180+1,800×1,880+1,800×290+1,800×1,870+1,800×230)×1/7=2,394,286元 2 144 678 1,800 870 3 155 679 1,800 3,650 4 1930 1103 200 1,480 5 1887 1131 200 180 6 167 1409 1,800 1,880 7 168 1410 1,800 290 8 156 1411 1,800 1,870 9 220 1446 1,800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