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相 對 人 游善平
游景明游象萬游清亮游億二游政雄游勝佳游景章
游象俊游月香游象聰游象揚游象智游象柏游淑真游象祺游象群游象宏游娟玲游象輝游象煌游象茂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一○七年度全字第二十四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定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既為系爭裁定之債權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