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72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相 對 人 謝定秋
謝國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任管理人即第三人賴朝乾未經派下員決議,擅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與相對人謝定秋就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4375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餘同段382、394、395、462、462-1、663、664、673、674、674-1、675、705、713、718地號共15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0000000分之243750,下稱系爭15筆土地)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系爭買賣契約因無權代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縱認有效,亦因相對人謝定秋經催告遲未給付剩餘價金,聲請人已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得請求相對人謝定秋返還土地。惟相對人謝定秋已於111年3月29日死亡,系爭土地雖未經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謝國金為謝定秋之唯一繼承人,系爭買賣契約相關義務均為相對人謝國金所單獨繼承,為免系爭土地日後有遭相對人處分,造成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更為困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26條第1、2項及第533條之規定,聲請供擔保禁止相對人就系爭土地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即明。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固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 項所明定。惟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可知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請求標的之物或權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87年度台聲字第58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謝定秋已於民國於111年3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不具當事人能力者為相對人,核與前揭規定和說明不符,不應准許。
㈡相對人謝國金部分:聲請人上開主張因系爭買賣契約尾款未
給付,其已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系爭土地,相對人謝國金為謝國金唯一繼承人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異動索引、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文、聲請人催告存證信函、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家事法庭拋棄繼承通知函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就假處分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謝定秋前已提供系爭土地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並將系爭土地贈與第三人陳俊男後,再將該土地購回,已有處分之事實,相對人謝國金為謝定秋之唯一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隨時可將系爭土地予以處分,若以設定抵押作為變價手段則更為簡便等語。惟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謝定秋111年3月29日死亡後,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相對人謝國金未辦理繼承登記前並無處分系爭土地之可能,且系爭土地(即土地權利範圍243750/0000000)現狀上亦無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此有土地謄本在卷可參,可見相對人謝國金目前尚無處分系爭土地之可能,亦未見有標的物現狀變更之情形,而聲請人臆測相對人謝國金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有處分系爭土地之意圖,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調查,並無釋明相對人謝國金對系爭土地將有何不利益之處分或為現狀變更,恐致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是以,揆諸上開法文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於聲請人未盡假處分原因釋明之責前,僅因其陳明願供擔保,而遽准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是縱令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仍與假處分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陳,聲請人本件聲請不符假處分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