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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上 訴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趙 剛送達代收人 李筱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由工會上訴者,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因此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預納之上訴裁判費為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逾,本院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