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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上 訴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