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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專調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訴字第3號原 告 李建宗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夏航空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