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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專調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11號聲 請 人 郭詩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薇緹花園飯店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之任職期間、約定工資為何?並補陳相關事證。

二、聲請人所欲請求之事項究為「給付非自願離職書」或「更正離職事由」?

三、兩造間是否先行勞動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