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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勞小字第4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官小琪被 告 陶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9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9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