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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丁慶來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被 告 旺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提出之計算結果,顯與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結果,差異甚鉅,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日期:2022-07-14